阜阳市策划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为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对会员会费收缴管理,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阜阳市策划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收取对象
阜阳市策划协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1、个人会费及会员单位年度会费:600元。
2、理事单位(副会长)、副秘书长年度会费:3000元。
3、秘书长、常务理事单位(常务副会长)年度会费:5000元。
4、会长单位年度会费10000元。
5、倡导单位会员缴纳特别会费或捐助,特别会费或捐助情况将在会员大会上发布。
6、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资助。
第三条 会费收取办法
1、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本年度会费;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及个人,应于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
2、会费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安徽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四条 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 会费主要用于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和各项业务活动开支,如办公用房租赁、日常办公、出差、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印发会刊和相关文件资料、召开会议、表彰活动、车辆使用和养护费用等。开支范围和标准贯彻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
第六条 会员单位无特殊情况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并通告全体会员。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12月31日前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