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阜阳市策划协会
英文名:FU YANG Strategist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FYS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由安徽伏羲易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几家发起人、营销策划专家智库、广告传媒、企业管理策划、品牌形象策划等相关企业和策划职业爱好者主体自愿结成的全市非营利性社会祖织,是市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是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商会的正确发展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奉献。坚持政治引领建会,精准策划立会,创造价值兴会,文化品牌强会,公益慈善助会,清风气正安会,实行自愿组建、自筹经费、自我服务、自主管理,不断提升本团体的吸引力、影响力,为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引导企业品牌孵化上市、项目招商策划健康成长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阜阳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阜阳市工商业联合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瑶海大市场5号楼。
第二章 党 建
第六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阜阳市工商联所属商会党委。
第七条: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阜阳市策划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九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社团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着有利于我市经济贸易发展,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规范管理,进行项目投资策划,招商引资策划,品牌策划孵化上市,商业地产策划论证评估以及大型会议组织策划,提供相关经济贸易信息咨询和服务。提高经济贸易效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企业之间跨行业协调与管理;为政府制定城市社会发展规划献计献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二)策划行业人才的培养,包括策划人才的学习培训、专业化提升、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的教育培训资格认证及审核工作。研究探讨策划行业发展的理论基础,为行业或企业发展提供具有前瞻性的市场调研策划、可行性分析和市场报告。
(三) 帮助贸易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调整产业结构,打造产品品牌,提高科技含量。建设企业文化,创新企业管理,帮助企业策划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以及上市孵化资源直接对接。
(四) 与国际商务策划组织接轨,积极开展策划创新方面的国内外经贸信息服务、交流落地执行;
(五) 策划组织大型会议,收集、传播、策划营销情报和市场信息,建立行业网站、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文献和有关资料,举办展览,开展各类策划咨询服务,为各类会议会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增值回报。
(六) 办好会刊和网站,为会员单位宣传企业文化,促进企业举办展览会展活动及经贸商务活动。
(七)开展双拥工作。
(八)开展力所能及的乡村振兴工作。
(九)拟下设八大专业委员会:
商业地产策划委员会 品牌上市孵化委员会 社会公益慈善委员会 健康养生策划委员会 项目招商投资策划委员会 传统文化委员会 法律综合服务委员会 策划专家学术委员会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坚决拥护和执行本会章程,个人会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团体的业务,策划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二)注册高级、中级、初级商务策划师,阜阳策划职业技能鉴定体系的学员;
(三)国内、外著名专家、教授、学者;
(四)政府工作人员、知名企业家;
(五)优秀策划人、热爱策划事业的创新人才;
(六)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士,有志于发展策划创新的企业、事业或其他组织,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为:
(一) 1.单位会员:经组织推荐或个人报名,符合条件,凡承认并执行本会章程的单位均可加入。2.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有关组织推荐,填写入会申请表,报本会秘书处;
(二) 经理事会评审通过,方为本会会员;
(三) 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签发个人会员证。
第十六条: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决拥护和执行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团体作出的决议,决定;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 向本团体介绍有关策划行业信息,提供相关资料;
(五) 积极宣传本团体,每年向本团体推荐一至两个策划项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八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特殊情况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会员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一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监事会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一些对策划事业有过较大贡献的同志担任本会名誉会长或顾问,对理事会起参谋咨询作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迅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第十九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迅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2名(副会长人选中产生)。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检查本会的财务状况;
(二)对会长、秘书长、副会长执行本会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会长、秘书长、副会长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会长、秘书长和副会长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指导执行会长、副会长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事宜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审批财务,决定资金投入方向;
(五) 当会员单位出现困难时,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量给予协调、帮助解决。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设立季度执行会长轮值制度(从副会长中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长(会长)的领导下,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履行理事长(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协助理事长(会长)管理本协会人、财、物,审核财务收支情况,协调和联络各会员单位之间的工作;
(三)协助理事长(会长)制定本协会中长期规划;
(四)完成理事长(会长)和其他副理事长(副会长)交办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长(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做好本协会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监事会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监事会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监事会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监事会主席、副
理事长l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业务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秘书长为财务交接证人。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队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23年9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